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司法实践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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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亮,郭文昌,刘亚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司法实践的思考[J].中国保险,2006(10):5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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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亮 郭文昌 刘亚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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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镇江市保险学会 2. 常州市保险学会 3. 镇江市金融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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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交法》是第一部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其中最为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制度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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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司法实践 《道路交通安全法》 强制保险制度 过错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 国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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