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后继续违法,能否再次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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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游德清.处罚后继续违法,能否再次给予处罚?[J].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9(6):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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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游德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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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安县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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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14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加工厂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未办理定期监督检验,监察人员依法向该加工厂发出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07年3月15日之前进行整改。但该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07年4月份,该局依法对该厂立案查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4条第5款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同年8月,该局再次对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厂仍然未办理定期监督检验,继续违法使用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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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违法 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检查 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 监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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