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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后继续违法,能否再次给予处罚?
引用本文:游德清.处罚后继续违法,能否再次给予处罚?[J].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9(6):48-48.
作者姓名:游德清
作者单位:华安县质监局
摘    要:案情简介] 2007年2月14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加工厂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未办理定期监督检验,监察人员依法向该加工厂发出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07年3月15日之前进行整改。但该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07年4月份,该局依法对该厂立案查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4条第5款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同年8月,该局再次对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厂仍然未办理定期监督检验,继续违法使用该设备。

关 键 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违法  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检查  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  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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