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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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光政.浅谈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J].上海标准化,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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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光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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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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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切实履行其产品质量义务,即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首先必须明确认识其应履行的义务的具体内容。作者潘光政撰文表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为:一、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二、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三、保证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四、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为: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二、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三、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四、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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