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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应知”之我见
引用本文:左明.对“明知”“应知”之我见[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6).
作者姓名:左明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摘    要:1993年7月15日公布的重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经销明知或者应知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增加了“明知或者应知”这六个字.几个字的差别,引起了全国上下一片哗然.“明知或者应知是什么含义?”、“修订后与修订前是否有所不同?如果不同,差异何在?”……一连串的问题至今设有一个权威答案.商标管理人员只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处理问题,于是在实际工作中便出现了一些偏差,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与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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