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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风险、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企业创新
引用本文:潘越,潘健平,戴亦一.公司诉讼风险、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企业创新[J].经济研究,2015(3):131-145.
作者姓名:潘越  潘健平  戴亦一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372071,71172051);中央高校科研业务费(XMU:2012221009)资助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本文以2006—2012年沪深A股高新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选取公司诉讼风险这一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并采用被告涉诉次数和涉诉金额作为该因素的两个衡量指标,分别研究了资金类诉讼和产品类诉讼对被诉企业创新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这一影响的不同干扰效应。研究发现:(1)资金类诉讼对企业创新活动具有显著的负向抑制作用,相反,产品类诉讼却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2)总体来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会干扰公司诉讼的结果,从而对企业创新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会大大加剧资金类诉讼对被诉企业创新活动的抑制作用,而且会显著削弱产品类诉讼对被诉企业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本文不仅揭示了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机制,同时也为推进我国的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实现司法公正,进而推动"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了经验证据。

关 键 词:公司诉讼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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