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多类”商标申请制度的优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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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智.“一标多类”商标申请制度的优缺点[J].中华商标,2014(7):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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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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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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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我国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即将原《商标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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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标多类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品分类表 商标申请 注册申请 一标一类 商标审查 十二条 商品类别 部分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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