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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产权主体的缺陷、分析及重构
引用本文:黄延廷.农地产权主体的缺陷、分析及重构[J].经济体制改革,2013(3):66-70.
作者姓名:黄延廷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笔者主持的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地流转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2012BFX004);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从日本摆脱农地零碎化经营的实践谈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对策”(2012-ZD-05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农地产权主体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如农地产权主体的法律内涵不清、农地产权主体缺位和农地产权主体利益虚化。缺陷引致了农地产权制度、农地产权行为和农地产权程序等方面的不正义。因此,我国农地产权主体必须重构,即借鉴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方法,将现有的农民集体作农地股份合作社法人式的改造。

关 键 词:农地产权  主体  缺陷  理论分析  实践考察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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