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权主体的缺陷、分析及重构 |
| |
引用本文: | 黄延廷.农地产权主体的缺陷、分析及重构[J].经济体制改革,2013(3):66-70. |
| |
作者姓名: | 黄延廷 |
| |
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笔者主持的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地流转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2012BFX004);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从日本摆脱农地零碎化经营的实践谈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对策”(2012-ZD-053)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我国农地产权主体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如农地产权主体的法律内涵不清、农地产权主体缺位和农地产权主体利益虚化。缺陷引致了农地产权制度、农地产权行为和农地产权程序等方面的不正义。因此,我国农地产权主体必须重构,即借鉴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方法,将现有的农民集体作农地股份合作社法人式的改造。
|
关 键 词: | 农地产权 主体 缺陷 理论分析 实践考察 重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