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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报告在基层金融机构审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引用本文:项建军,姜煜红.个人信用报告在基层金融机构审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甘肃金融,2013(2).
作者姓名:项建军  姜煜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洮县支行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建设推广,个人信贷业务的不断增加,个人信用报告成为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为了解个人信用报告在基层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应用情况,人行临洮县支行组织人员对个人信用报告在辖内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应用情况开展了专题调查.调查显示:由于各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客户到不同银行申请贷款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执行评价标准与主观评价共存.据调查,目前临洮县共有工行、农行、建行、农村合作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2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工、农、建和邮储银行均在总行层面制定并颁发了根据信用报告逾期记录情况划分客户信用等级的文件,明确了拒贷标准.但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都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贷审查的决定条件,对逾期原因缺乏必要、合理的分析,例如对于贷款逾期和信用卡年费拖欠情况同样对待,逾期1天和30天也同样对待,只要达到文件标准,一律予以拒贷,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信用报告客观记录并真实反映信息主体状况的积极作用;农村合作银行尽管要求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将个人信用报告逾期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没有制定明确规定和具体标准,使用存在随意性;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因尚未接入征信系统,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则基本未使用信用报告,仅在其他手段无法全面了解个人信用状况时才会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信用报告,且在信用报告评价方面多是询问逾期缘由,主观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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