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税变更企业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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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保红.为节税变更企业得不偿失[J].税收征纳,201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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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保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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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董某与他人在2008年5月成立了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由于经营有方,自开业以来,生意一直不错。但是,董某为了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于2009年1月注销了该公司,又于2009年3月重新注册成立了新公司,并于2009年5月取得一般纳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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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 新公司 一般纳税人 钢材 税务机关 抵扣凭证 销售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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