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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税变更企业得不偿失
引用本文:彭保红.为节税变更企业得不偿失[J].税收征纳,2011(3):37.
作者姓名:彭保红
摘    要:董某与他人在2008年5月成立了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由于经营有方,自开业以来,生意一直不错。但是,董某为了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于2009年1月注销了该公司,又于2009年3月重新注册成立了新公司,并于2009年5月取得一般纳税资格。

关 键 词:应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  新公司  一般纳税人  钢材  税务机关  抵扣凭证  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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