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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09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查处了“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保护了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关 键 词:出租汽车  经营活动  黑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交通运输  专项治理  港口管理局  汽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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