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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程序——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新规
引用本文:王冬生,寇业富.范围与程序——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新规[J].财务与会计,2006(10):17-19.
作者姓名:王冬生  寇业富
作者单位:[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2]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
摘    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已成为外资进入我国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往往成为外资并购的首选。外资的大规模并购引起了国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担忧,中资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进一步印证了这种担忧的合理性。同时,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通过跨境并购到境外上市,迫切需要相关法规予以规范。在这种大背景下,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替代了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于2003年3月7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与以前的规定相比,10号令细化了对外资并购的审批权限,严格了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新增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内容。下面就10号令涉及的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的主要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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