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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
引用本文:江南.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J].河南经济,2001(2):41-41.
作者姓名:江南
摘    要:2000年7月份,某食品厂擅自将其注册商标“西溪”改为“西喜”,并加上注册标记,使用在本厂的冷饮产品包装上。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后认定:“西溪”与“西喜”读音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字形、含义完全不同,食品厂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其使用的“西喜、商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遂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禁止仪器厂进行广告宣传,收缴其全部商标标识,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理。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远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注册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面,内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前者称为便条以,后者称为禁止权。《商标法》第37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此可见,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擅自进行改变,则了原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商标法  注册商标  商标文字  商标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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