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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姜星明.财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60-62.
作者姓名:姜星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摘    要: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向保户收取但未收到的保险费。从部分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公司内外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近年来应收保费急剧增加,其中相当一部分形成无法收到的呆坏账,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资产结构的优化。由于寿险公司存在宽限期应收保费等特殊性,本文仅就财险公司应收保费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财产保险公司  保费收入  中国  保险合同  经济效益  资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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