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留用地制度的实施依据和推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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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东荣.征地留用地制度的实施依据和推进措施[J].上海土地,2006(6):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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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东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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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35号文批转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房地局,上海市规划局“关于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的暂行意见”。文件规定从2005年起,以村为单位,在征用农民土地的时候,可以留下5%-10%的土地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村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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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地制度 推进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征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土地 农业委员会 农村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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