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意见 |
| |
引用本文: | 应太松.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意见[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1(10):24-25. |
| |
作者姓名: | 应太松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黄岩华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财政部1998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准则》较多地运用了公允价值概念,并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地运用了公允价值概念,并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我国当前的产权,生产要素市场不很成熟,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确认的公允价值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影响了会计质量的可靠性,为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扼制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与原《准则》比较,主要不同点有二:一是债务重组定义不同。原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将“让步、作为主要特征,修改后的定义改为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即债务重组明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二是对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不同。原债务重组会后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债务人可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重组则规定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关 键 词: | 债务重组 会计处理 企业 现金 债务清偿 非现金资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