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近几的税务机关的执法实践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纳税自觉性和计税准确性始终比较高,经营管理较为规范,很少有偷逃税的主观故意。而一些中小企业和有名无实的“空头”企业变更频繁,流动性强,财会人员不固定,兼职财会人员多,更有甚一人兼任几家或十几家企业的会计,会计基础核算不规范,明核算不健全,执行企业主意志的多,执行本行业会计制度的少,时常发生偷、逃、骗税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黛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契机,税务部六应该利用好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和新《征管法》)这两个有力武器,从整顿企业会计核算和财会人员入手,争取在规范中小企业税收秩序,加强征收管理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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