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所有制分类法 |
| |
引用本文: | 徐强. 质疑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所有制分类法[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2, 0(3): 72-72 |
| |
作者姓名: | 徐强 |
| |
作者单位: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 |
摘 要: | 对上市公司的分类是研究上市公司的常用方法之一,其中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分类又是对上市公司分类的最基本方法。经济学研究中一般将上市公司股东区分为普通股东和优先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基本要求。也是经营者经营的基本目标是普通股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类中却常采用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外资股、社会公众股这样的所有制分类方法。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法是在股票市场建立之初、目的错误条件下形成的分类方法,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正确经营理念的建立和巩固,应该尽快彻底改变。理由如下:
|
关 键 词: | 中国 国有股 外资股 社会公众股 上市公司 股东 所有制 |
Query the Classification of Ownership of Listed Company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