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纠纷解决替代机制(ADR)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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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宁小克.美国纠纷解决替代机制(ADR)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家天地,2007(1):21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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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宁小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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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商务系,江西南昌33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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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ADR(Alternafive Dispute Resolution),在我国通常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可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指的是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ADR在其产生之初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关系。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在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内附设了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将ADR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环引入,形成了司法ADR制度,又称为法院附设ADR(Court annexed ADR),由此司法ADR作为替代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法院内部建立,并在消除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此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对于我国在诉讼外纠纷的解决又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地方?本文重在浅析美国的ADR机制的新发展,并以此提出对我国可以借鉴几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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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纠纷 解决机制 ADR 替代 附设 |
文章编号: | CN43-1027/F(2007)1-2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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