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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对巨灾重建工作大包大揽
引用本文:郝演苏.不应对巨灾重建工作大包大揽[J].经济月刊,2014(9):105-105.
作者姓名:郝演苏
作者单位:中央财大保险学院
摘    要:今年8月3日,我国云南鲁甸发生6.5级地震之后,有关巨灾保险的话题又引起各方的关注。从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以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我国目前是否具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条件?第一,作为保险制度安排,必须符合保险运作的基本要求,即投保标的应当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以防止“带病投保”所导致的逆选择行为。例如,我国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求投保车辆丛须通过年检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从汶川地震到王树、卢山和鲁句地震,导致伤亡的主要原因均为房屋遭遇地震而引起的坍塌。根据有关部门的评估,无论是已经发生地震的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地区,许多居民住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抗震等级和相关的建筑质量标准,这些不达标的建筑物遭遇地震很容易坍塌,房屋坍塌后预制板的重压和掩埋成为地震灾区人员伤亡的主因。

关 键 词:巨灾保险制度  重建工作  汶川地震  房屋建筑  带病投保  强制保险制度  交通事故责任  经济落后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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