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邮政法》视域下的“国家机关公文”——兼论身份证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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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耿怀,刘永秋.《刑法》与《邮政法》视域下的“国家机关公文”——兼论身份证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J].邮政研究,2021,37(1):2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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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耿怀 刘永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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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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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邮政法》第55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的范围及其与"证件"之间关系的争议,有学者从《刑法》第280条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名的规定中进行阐释。鉴于两部法律所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立法目的等方面的差异,将《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公文"和"证件"区分的解释直接挪用到《邮政法》并不合适。根据《刑法》有关公文和证件罪名的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280条中的"国家机关公文"应作限缩解释。但是,从《邮政法》对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的立法目的和邮政专营制度要求看,该法中"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从宽解释。由此身份证也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由邮政企业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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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机关公文 身份证 刑法 邮政法 邮政专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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