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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的有关法律问题思考
引用本文:张毅,贾玉平.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的有关法律问题思考[J].邮政研究,1998(5).
作者姓名:张毅  贾玉平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邮政局(张毅),河北省经贸大学(贾玉平)
摘    要:一、给据邮件交付单位收发人员是否已为妥投在给据邮件赔偿争议诉讼中,作为用户的一方往往主张邮件已标明了收件人的详细地址,邮政企业就应将其投交于收件人,由收件人亲自接收。其实这是误解,若收件人是临街没有设置收发室的住宅平房或住宅楼房地面层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将邮件直接投交于收件人。对于已设置收发室的收件人,如单位内的用户、居民住宅区内的用户、船舶上的用户,邮政企业将其邮件投交于收发室,即视为已将邮件投交于收件人,帕D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此时,若用户要求直接投交于收件人,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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