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组织注销后的书件送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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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诚.商标代理组织注销后的书件送达问题[J].中华商标,2004(11):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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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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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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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北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工商局注销登记,但在商标局的业务流程中,其原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业务还有几百件之多。这些业务性质不一:委托人既包括内地自然人或企业,也包括港澳台自然人或企业,还包括外国自然人或企业;审查阶段分别处于新申请、异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争议等阶段。《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鉴于该公司已经被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注销前的清算程序又没有妥善处理该公司代理的在商标局的相关业务,因此自该公司注销之日起,这几百件商标申请就变成了无代理身份,类似直接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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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代理组织 注销 书件送达 清算程序 《公司法》 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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