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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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苑雪梅.同一天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J].中华商标,2004(11):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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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苑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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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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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也渐渐增多。这里的“同一天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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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商标 商标申请量 《商标法》 商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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