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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跨类”保护的措词亟待澄清
引用本文:李静冰.商标“跨类”保护的措词亟待澄清[J].中华商标,2010(4):26-29.
作者姓名:李静冰
作者单位: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摘    要:“普通商标不能跨类保护,只有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享受跨类保护”。这个说法务必引起我们的注意。“跨类”一词不是《商标法》语言,任由使用但无准确定义,很容易用错。如果“跨类”所指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中不同类别的商品,由于《区分表》“不同类别或者同类不同组别可以有类似商品”,那么,即使是普通商标,

关 键 词:普通商标  保护  澄清  措词  类似商品  《商标法》  驰名商标  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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