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跨类”保护的措词亟待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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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静冰.商标“跨类”保护的措词亟待澄清[J].中华商标,2010(4):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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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静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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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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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普通商标不能跨类保护,只有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享受跨类保护”。这个说法务必引起我们的注意。“跨类”一词不是《商标法》语言,任由使用但无准确定义,很容易用错。如果“跨类”所指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中不同类别的商品,由于《区分表》“不同类别或者同类不同组别可以有类似商品”,那么,即使是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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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普通商标 保护 澄清 措词 类似商品 《商标法》 驰名商标 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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