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断应综合考虑的因素——以新商标法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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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嘉美.商标近似判断应综合考虑的因素——以新商标法为视角[J].中华商标,2014(3):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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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嘉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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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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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依照传统观点,商标相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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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商标法 商标近似 类似商品 《商标法》 传统观点 整体表现 整体观察 商标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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