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记: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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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巧.地理标记: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J].中华商标,2002(5):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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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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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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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是从禁止的方面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以保护权利人利益。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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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理标记 商标法 知识产权 中国 工业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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