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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记: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
引用本文:杨巧.地理标记: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J].中华商标,2002(5):15-16.
作者姓名:杨巧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摘    要: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是从禁止的方面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以保护权利人利益。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关 键 词:地理标记  商标法  知识产权  中国  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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