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法》第31条中的商标“使用”——兼评“陆虎”商标纠纷案 |
| |
引用本文: | 刘书琼.如何认定《商标法》第31条中的商标“使用”——兼评“陆虎”商标纠纷案[J].中华商标,2011(8):48-51. |
| |
作者姓名: | 刘书琼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在先商标的“使用”是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核心问题,如果商标未经使用,就不存在“先使用权”,更谈不上他人不正当抢注的问题。
|
关 键 词: | 商标纠纷案 《商标法》 不正当手段 抢先注册 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 先使用权 他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