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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上)
引用本文:吴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上)[J].中华商标,2003(2).
作者姓名:吴群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摘    要: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在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方面维持了修订前的《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但做了适当的调整,同时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这些变化主要集中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条款里。在这里,笔者就这些条款谈几点认识。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共有8项,分别禁止使用和注册如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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