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解读——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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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建广.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解读——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J].中华商标,2014(9):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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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建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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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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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方式,“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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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期限 解读 计算方式 节假日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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