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走廊地上权取得方式“侵权性”论辩 |
| |
引用本文: | 王立新.电力线路走廊地上权取得方式“侵权性”论辩[J].中国电业,2006(3):80-82. |
| |
作者姓名: | 王立新 |
| |
摘 要: | 就电力线路走廊占用土地地上权的公正而又合理的取得而言。既不能要求电力线路所有者采用自由契约的方式与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也不能不顾及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继续采用计划经济的方式划定电力线路走廊.使电力线路所有者在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下取得他人土地的地上权。编者按]
|
关 键 词: | 线路走廊 电力 地上 侵权 市场经济规律 计划经济 经营者 线路所 使用者 土地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