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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竞争与垄断内生——兼议中国反垄断法的根本性裁判准则
引用本文:陈林,朱卫平.创新竞争与垄断内生——兼议中国反垄断法的根本性裁判准则[J].中国工业经济,2011(6).
作者姓名:陈林  朱卫平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现代产业体系研究”(批准号08JZD00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应对国际资源环境变化挑战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研究——基于政府规制视角”(批准号09&ZD021); 广东省文科基地重点课题“广东现代产业体系研究”(批准号08JDXM79010)
摘    要:创新与垄断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学界争议最多的课题之一,但以往的实证研究结果一直莫衷一是。为此,本文构建了一个动态的创新和产量竞争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在不同的产业发展阶段,创新与垄断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从长远看,创新与垄断正相关,熊彼特假说成立。垄断势力可以是创新和产量竞争的市场内生结果,创新竞争导致垄断内生。而且,这种市场内生的垄断与社会总福利、消费者剩余相辅相成、并行不悖,是产业发展的社会合意结果。据此,本文提出:企业因合法经营和技术创新而获得的垄断势力是合法的,垄断是否市场内生可以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裁判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根本性司法准则。

关 键 词:创新  创新竞争  垄断  熊彼特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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