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五 抗辩权未及时行使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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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祥,王虎.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五 抗辩权未及时行使的风险[J].施工企业管理,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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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祥 王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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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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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许多承包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对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善于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常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我国《合同法》第66、67、68条规定了三种合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运用的主要是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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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使 合同抗辩 工程款 先履行抗辩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结算 承包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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