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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未及时行使的风险
引用本文:蔡祥,王虎.抗辩权未及时行使的风险[J].施工企业管理,2010(5):100-101.
作者姓名:蔡祥  王虎
作者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66、67、68条规定了三种合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运用的主要是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关 键 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  风险  合同履行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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