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的发展及对石油企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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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永林,王晓军,侯学霞.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的发展及对石油企业的影响[J].国际石油经济,2011(Z1):8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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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林 王晓军 侯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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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石化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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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哈萨克斯坦政府在1995年首次提出超额利润税的定义。1995年税法规定,地下资源利用人如果当期会计期间的内部收益率达到20%以上,就要按照全部净收入缴纳超额利润税。自2003年11月起,哈萨克斯坦不断修订超额利润税计征方法。2009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实施新税法,把超额利润税的计算方法统一为净收入与支出比率法,相对减轻了资源开采企业的税负。由于哈萨克斯坦对稽征超额利润税的方式做过若干次重大修订,而部分地下资源利用人持有的政府合同具有税制稳定条款,双方对税制稳定的内容、超额利润税的计算方式存在不同理解,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纠纷。为避免争议和损失,石油公司应注意原始文件的积累,避免产生大量的滞纳金或罚款,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法规,及时掌握相关法律的修订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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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哈萨克斯坦 石油企业 超额利润税 计算方法 征缴争议 影响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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