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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与美国的能源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本文:何晓明.加拿大与美国的能源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石油经济,2003,11(2):10-16.
作者姓名:何晓明
作者单位: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课题组
摘    要:加拿大与美国经过长期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科学的能源管理体制框架。两国政府都分别设立了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实行分级监管相互协调的监管方式,并建立了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能源大政方针及相关的政策研究;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独立于政府并具有司法审判功能,有效地保证政府的能源政策的落实;按现代监管模式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大减少了行政管理的不确定性、管理人员实话监管的随意性以及处于自然垄断领域的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可能性,增加了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的信心。我国亟待加强能源管理,为此建议:恢复国家能源委员会;在国家能源委员会下设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并通过立法法规定其具有在国家能源领域独立监管的权力;尽快启动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从天然气行业下游领域先行启动监管;在过渡期成立天然气下游领域的临时监管机构负责过渡期的监管工作。

关 键 词:加拿大  美国  能源监管  中国  能源管理体制
修稿时间:2003年1月16日

Energy Supervision in Canada and United States
He Xiaoming.Energy Supervision in Canada and United States[J].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 Monthly,2003,11(2):10-16.
Authors:He Xiaom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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