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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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春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的评价[J].发展,2003(9):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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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春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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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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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及价值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依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体现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理念,其中心含义是当事人提交证据应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不可任由当事人自便。在这个意义上,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与举证时限是等值的。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相对应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因而不会给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限定期限,也不会让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然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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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举证时限制度 中国 证据制度 人民法院 职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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