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安抗辩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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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洋.论不安抗辩权制度[J].发展,2006(7):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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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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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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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该制度在英美法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不是自我消费,而是通过将产品用于交换,使蕴含在该产品(即商品)中的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得以最终实现。商品交换包括以物易物的直接交换和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交换。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交换又可分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清结交易方式和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钱货交换时间分离的信用交易方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是商品交换最主要的方式,信用关系已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关键,该信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合同制度。由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在履行期限上不一致实属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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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安抗辩权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 预期违约制度 商品价值 现代市场经济 商品交换 延期付款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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