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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与"死亡"--新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过形式探析
引用本文:张维新."逃逸"与"死亡"--新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过形式探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4(1):135-137.
作者姓名:张维新
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湖南,常德,415000
摘    要:我国新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处罚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一规定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广泛关注,专门研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如何定性处理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认为,在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之后的肇事者行为,应当分作为和不作为,分别以不同的罪名作相应的转化来处理。

关 键 词:逃逸  死亡  交通肇事罪  故意杀人罪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1-0135-03
收稿时间:2005-09-10
修稿时间:200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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