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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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童颖颖.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2(11):11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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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童颖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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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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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构成该罪的行为不应仅指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寻恤滋事行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与客观上的无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征,也是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键区别。在该罪的具体认定中,要注意该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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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场所 主观动机 客观行为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4)11-0112-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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