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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风险转移模式及我国立法之重构
引用本文:王喜军,姬翠梅.传统风险转移模式及我国立法之重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8(2):100-102.
作者姓名:王喜军  姬翠梅
作者单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摘    要:传统的风险转移模式各有利弊,各国学者及立法逐渐趋于认同的风险随交付转移模式亦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效率和公平是选择风险转移模式的两个标准。在此标准之上我国立法应采以占有主义为主、辅之以所有权主义的模式。

关 键 词:风险  风险转移模式  立法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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