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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贺利平,李良才.聚众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2(9):91-95.
作者姓名:贺利平  李良才
作者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
摘    要: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中较大的类罪,刑法总则与分则均有关于聚众犯罪的规定。但立法上没有对聚众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导致聚众犯罪与集团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不够明确。刑法分则关于聚众犯罪的条文,大部分明确了聚众犯罪的责任主体,但也有些条文未指明责任主体,既违背了聚众犯罪责任主体法定原则,也使得条文之间不相协调。文章探讨了聚众犯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 键 词:聚众犯罪  刑法  共同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
文章编号:1672-2728(2004)09-0091-05
修稿时间:200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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