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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拾得遗失物对债权成立的影响
引用本文:杨金三.论拾得遗失物对债权成立的影响[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2):180-180,F0003.
作者姓名:杨金三
作者单位:德州学院政法学院,山东德州253023
摘    要:关于拾得遗失物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第五版)认为:"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原物的所有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1]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正确:原物所有人所享有的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物权请求权,即拾得遗失物本身会在拾得人与原物所有人之间成立物权关系。在拾得遗失物的情况下,因权利人或拾得人的其他法律行为会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债的关系。

关 键 词:拾得遗失物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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