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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制度
引用本文:贺小苗.论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制度[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5):53-54.
作者姓名:贺小苗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摘    要:取回制度是出卖人实现其价金债权的特定程序.取回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在标的物保持其同一性时,应以原标的物为限;当标的物发生添附时,出卖人的取回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但应以原有价值为限;当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买受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根据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取回权的效力及于买受人可得的赔偿金;当买受人转卖标的物时,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回权的效力及于被转卖的标的物或买受人转卖所得的价金.

关 键 词:取回权  合同解除  效力
文章编号:1672-5409(2007)05-0053-02
收稿时间:2006-11-07
修稿时间:20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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