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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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小苗.论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制度[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5):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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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小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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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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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取回制度是出卖人实现其价金债权的特定程序.取回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在标的物保持其同一性时,应以原标的物为限;当标的物发生添附时,出卖人的取回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但应以原有价值为限;当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买受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根据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取回权的效力及于买受人可得的赔偿金;当买受人转卖标的物时,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回权的效力及于被转卖的标的物或买受人转卖所得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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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回权 合同解除 效力 |
文章编号: | 1672-5409(2007)05-0053-02 |
收稿时间: | 2006-11-07 |
修稿时间: | 2006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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