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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土地有偿使用
引用本文:周治平.论城市土地有偿使用[J].南方经济,1985(4).
作者姓名:周治平
摘    要: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本文试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我国社会主义城市的土地有偿使用及其收费标准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引起进一步讨论。(一)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地租的存在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要了解地租必须了解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的垄断。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①这是法律观念上的所有权。“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②而对这种所有权采取什么方式实现,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处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则只能有什么样的土地使用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其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可以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③即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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