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中小企业表见合伙法律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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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显志,周洁.合伙型中小企业表见合伙法律问题探讨[J].南方经济,2003(6):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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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显志 周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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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2. 暨南大学,广东,广州,51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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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研究》 [批准号 :79930 4 0 0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与支持系统研究》 [批准号 :990 4 98]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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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伙型中小企业存在着大量的表见合伙法律现象。源于英美法系“禁止反言原则”的表见合伙制度,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利,有效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表见合伙”问题。引入表见合伙制度,是今后我国加强和完善合伙企业立法必须研究和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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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合伙型中小企业 表见合伙 禁止反言原则 合伙责任 《合伙企业法》 |
文章编号: | 1000-6249(2003)06-00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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