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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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春洪.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一般要求[J].南方经济,19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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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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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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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一般要求是:(1)产权必须是纯经济的权利,不能具有“超经济强制”的性质;(2)产权的主体必须明确,界区必须清晰确定;(3)产权必须具市场可交易性;(4)产权主体必须是多元化的;(5)各产权主体的责任、权力、利益必须明确界定,并要做到相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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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场经济,产权制度,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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