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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中“资本显著不足”之剖析
引用本文:李雨新.《九民纪要》中“资本显著不足”之剖析[J].环渤海经济瞭望,2020(3):174-175.
作者姓名:李雨新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为鼓励投资,扩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改时取消了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这一变化虽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此后股东利用目标公司1]名义从事风险经营,由于仅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将风险合法转移至债权人承担,破坏市场秩序的情况数见不鲜。对这种现象,必须否认其目标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相应股东责任。其中“资本显著不足”是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因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界定模糊,经常不能作为单独原因,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用于直接追究相应股东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资本显著不足的内涵作了界定,为之后“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提供了指导,本文主要基于《九民纪要》的规定,对“资本显著不足”的界定标准、适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相应风险的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 键 词:《九民纪要》  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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