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种子公司被判令赔偿十户农民损失 |
| |
引用本文: | 曹萌,群言.内乡县种子公司被判令赔偿十户农民损失[J].乡镇经济,2003(6):40-41. |
| |
作者姓名: | 曹萌 群言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内乡县法院 474350
(曹萌,群言),河南省内乡县法院 474350(何国盈) |
| |
摘 要: | 乡镇经济“种子公司”是法律规定唯一经营“种子”业务的机构,老百姓俗称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屈指可数的独份生意,但种子公司是否只管卖种子,不管其他诸如技术服务等?今年4月21日,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审结的一例该类案件对此做了回答。该县种子公司因卖种后在农户求助服务时,拖延履行义务,造成种苗枯死、大田无苗可栽的后果,被法院判令赔偿十户农户购种款74.7元,证人误工费120元,可得产量稻谷2656公斤的价款。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却告诉我们独份生意究竟应该怎么做人民才满意的答案。2002年3月17日至23日间,该县瓦亭镇薛岗村王岭组王家齐老汉等十…
|
关 键 词: | 内乡县 种子公司 技术服务 赔偿责任 经济损失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