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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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红.食品监管渎职罪研究[J].理论观察,2015(2):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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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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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哈尔滨,15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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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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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风险社会的种种突发性危机,罪责刑法理论已无力应对现代科学技术的风险,因此提出风险刑法理论,更好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满足社会安全的政策需要。风险刑法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兼顾比例原则和谦抑原则,做到风险的防御与两者的合理协调。风险刑法下的食品监管渎职尽早的阻断了法益被破坏的危险,保障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食品类犯罪通常具有潜伏性、不可预测性、受众范围广和证明难度大等特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正确行使监管责任控制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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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食品监管渎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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