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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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冉维芳,苏甲仁,张晓东.毒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定性[J].理论观察,2005(6):188-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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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冉维芳 苏甲仁 张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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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龙城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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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种观点认为,为卖主寻找买主的介绍人,或为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寻购毒品的人作居间介绍的人都应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替那些为自己吸食寻购毒品的人居间介绍,为使他人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居间介绍人是否能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要看其本身是否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委托人实现营利的目的,居间介绍人的行为成为贩卖毒品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行为环节,对此应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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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居间行为 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罪 不可或缺 人的行为 介绍人 共犯 委托人 营利 |
文章编号: | 1009-2234(2005)06-018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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